太美医疗科技:从临床试验运营角度,解读2020新版GCP
2020版GCP除了在数字化理念方面与时代发展比较契合(此部分已单独撰文归纳整理),另外从临床研究运营的角度看,新版也做了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现摘录部分内容与行业同仁共同学习探讨。
01.新版GCP将质量控制和管理提升到新高度。全文中多次提到质控问题,而且有三十多次提到稽查。文中多次提到申办者可以直接阅读和获取试验相关的文件和内容,尤其第三章第十五条还提到研究者、申办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伦理委员会提供其标准操作流程和伦理审查委员名单。为稽查工作开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第四章第十六条
(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七)根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记录。
明确贯彻基于风险的稽查理念。阐述了风险考量因素,申办方在制定稽查计划和规程时有据可依。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四)申办者制定稽查计划和规程,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内容、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例数、临床试验的类型和复杂程度、影响受试者的风险水平和其它已知的相关问题。
新增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办方提供稽查报告的条款。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办方提供稽查报告。
02.新版GCP对研究者手册做了更多的阐述和说明,要点如下:
申办者应当制定研究者手册修订的书面程序。在临床试验期间至少一年审阅研究者手册一次。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保密性说明、签字页、目录、摘要、前言、试验药物的物理学、化学、药学特性和结构式、非临床研究(非临床药理学、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人体内作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使用情况)、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项、参考资料(已发表文献、报告,在每一章节末列出)。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已充分了解其药理学等相关知识时,可以简化研究者手册。可应用药品说明书等形式替代研究者手册的部分内容,只需要向研究者提供临床试验相关的、重要的、以及试验药物最近的、综合性的、详细的信息。
03.本次修订新增了必备文件的概念,删除了03版中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的目录。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是指评估临床试验实施和数据质量的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守了本规范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申办者应当保存与申办者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有些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单位获得的其他数据,也应当作为申办者的特定数据保留在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内。监查员的职责也包括确认研究者是否按照本规范保存了必备文件。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费用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第八章 必备文件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是指评估临床试验实施和数据质量的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守了本规范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要求。
必备文件是申办者稽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认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认均有保存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的场所和条件。保存文件的设备条件应当具备防止光线直接照射、防水、防火等条件,有利于文件的长期保存。应当制定文件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被保存的文件需要易于识别、查找、调阅和归位。用于保存临床试验资料的介质应当确保源数据或者其核证副本在留存期内保存完整和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者检查恢复读取的能力,免于被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临床试验实施中产生的一些文件,如果未列在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管理目录中,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也可以根据必要性和关联性将其列入各自的必备文件档案中保存。
第八十条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第八十一条 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始终可以查阅和在试验过程中可以录入、更正报告给申办者的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该数据不应该只由申办者控制。
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能保留已递交给申办者的病例报告表数据。用作源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满足核证副本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临床试验开始时,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双方均应当建立必备文件的档案管理。临床试验结束时,监查员应当审核确认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的必备文件,这些文件应当被妥善地保存在各自的临床试验档案卷宗内。
04.其他更新
某些定义范围做了更改或其阐述更明确具体。比如:A、首次明确了试验用药品的定义。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对照药品,指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其他研究药物、已上市药品或者安慰剂。B、将03版GCP中视察变更为检查。C、将03版GCP中研究者的职责,扩展为对研究者和研究机构的要求,包括资格和要求、必要条件、试验用药品的管理、临床试验必备文件保存。增加弱势受试者/工作见证人的定义。
D、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中明确指出是可能有关
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
(十)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
(十一)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十二)公正见证人,指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对于BE试验试验用药品的管理,新增了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临床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临床试验机构可将留存样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新增了研究者提交试验进展报告的要求。研究者应当向申办方、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相关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进展报告。
(一)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
(二)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对于受试者保护,新增了如下内容:A、剩余标本的知情同意要求。临床试验结束后,剩余标本的继续保存或者将来可能被使用等情况,应当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说明保存的时间和数据的保密性问题。B、试验记录的查阅权限要求。申办者应当确认每位受试者均以书面形式同意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直接查阅其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原始医学记录。更新了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流程。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对于监查流程做了规范阐述。比如指出监查计划中应特别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保证数据真实性,保证应对临床试验中的各种风险。监查报告的定义中明确指出了向申办者提交等等。
关于知情同意的流程和要求更细致具体。明确提出知情同意书中应该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且在研究者职责中规定病史记录中应记录知情同意具体时间和人员。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十三)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总之,与2003版GCP相比,2020新版GCP很多方面都做了改进和提升,同时也更贴近国际法规的理念。以上粗浅总结远远不够,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若想获得更深刻的理解还需要在日后工作实践中逐渐积累和进一步思考。